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元,由原告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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