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与被告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由审判员张**任审理,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杨*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对被告南京力**限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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