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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秦*明诉被告南京永**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秦*明诉被告南京永**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秦**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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