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秦*明诉被告南京永**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秦**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原告孙**与被告溧水县中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被告人魏**贪污罪、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原告杨*与被告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南京力**限公司与被告瑞**件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南京泰**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齐*、上诉人齐正贵与被上诉人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原告溧水县永**民委员会与被告南**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郭*与被上诉**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南京**限公司与胡**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徐**诉被告丁有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