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云笑侠诉被告刘*、第三人刘祥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原告云笑侠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云**撤回对被告刘*、第三人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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