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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与项修省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项修省与被上诉人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民初字第038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项修省上诉称:项修省居住地在浙江省临海市杜桥镇西岸村1-35号,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在合同未作其它约定的情况下,财产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本案系争房屋位于江苏省昆山市,所以本案所涉房屋租赁合同的合同履行地系江苏省昆山市。因此,江苏**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项修省主张将案件移送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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