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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宿迁宝**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成诉被告宿迁宝**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的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宿迁宝**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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