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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国与马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高中国诉被告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常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委托代理人桓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高中国诉称:2014年6月9日,被告马*因生意周转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80000元,并约定月利率为2%。后原告要求被告还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马*给付原告借款8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马*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9日,被告马*向原告高中国借款80000元并出具借条1份,内容如下:今有本人马*借高中国现金人民币80000元,月息2%(按借款总数)。后原告因生活所需,要求被告还款。原告催要未果,引发本案诉讼。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和原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中国与被告马*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相应义务。原告依约履行出借款义务,被告应当按约还款。原告主张被告马*给付借款80000元,有欠条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马*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民事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法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高中国借款8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徐州**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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