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连云港**限公司诉被告连云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后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连云港**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10元,减半收取260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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