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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有限公司与江苏**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盐城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司)诉被告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司)债务转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亚**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邹*,被告恩**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亚**司诉称:原告于2012年承建了案外人江苏**限公司(以下简称微**司)厂房400伏线路配电安装工程,经结算,微**司差欠原告工程款计85万余元。被告因租用微**司厂房生产经营,故被告同意代微**司支付工程款,双方于2013年9月17日达成还款协议书。根据该协议,被告应当在2014年春节前向原告支付50万元,但截止2014年5月,被告仅支付了10万元。现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已到期的欠款本息4083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恩**司辩称:1、原、被告达成还款协议属实,但被告使用的厂房是向李从才租赁的,并非微磁公司的,微磁公司与被告之间的债务转移不成立;2、被告还款10万元属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7日,原告(乙方)、被告(甲方)就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载明了甲方租用丙方(微磁公司)厂房生产经营,丙方厂房供电工程由乙方承建,乙方与丙方有832866.32元的工程承包债务纠纷,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主要达成如下约定:1、丙方所欠乙方的债务现由甲方替丙方垫还,丙方承担甲方的本金及利息(利息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取,利息结算从垫还之日起至全部本金还清止)。同时乙方的债权转成为甲方的债权,乙方丙方须积极配合甲方做好债权、债务转让手续。2、甲方替丙方垫还债务的时间:2013年10月1日前付乙方人民币壹拾万元,2014年1月1日前付人民币贰拾万元,2014年春节前再付人民币贰拾万元,其余叁拾叁万贰仟捌佰陆*陆院叁角贰分在2015年1月1日前全部付清。(另增加利息捌仟叁佰元整。)如甲方不按时付款造成后果停电拆除设备均由甲方负责。3、如甲方转让或出售成功,优先偿还乙方债务,不计算利息,限在2014年5月前。4、乙方保证在签订本协议之日起确保甲方生产所需正常供电,不得影响甲方正常经营。5、协议自三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签订次日,被告依据协议金额向原告出具了总金额为832866.32元的借据四张,并另外出具了金额为8300元的借据一张,所有借据用途均标明为电气工程款。此后,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了10万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的款项未果,遂诉至本院。

另查明,微磁公司未在上述协议上盖章或签名。2013年12月28日,被告法定代表人李**向原告经理王**出具承诺书称其本人资金紧张,承诺2014年春节前兑现之前所约定还款计划(合计肆拾伍万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协议书、借据、承诺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外人微**司差欠原告配电安装工程款,被告是否应当代微**司承担工程款债务是本案争议的焦点。(一)原、被告在2013年9月17日的协议书中已经就被告代微**司向原告垫还工程款债务作出了明确安排,因协议要求自包括微**司在内有三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微**司未在上述协议上盖章或签名,所以上述协议对原、被告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协议书本身证明原、被告双方已经就被告代微**司偿还工程款债务达成合意。(二)上述协议签订次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五张借据,五张借据的金额与协议书中的金额完全一致,所有借据用途均标明为电气工程款,五张借据证明被告又向原告发出了代微**司偿还工程款债务的要约,原告接受了五张借据,证明原告就被告请求代微**司偿还工程款债务的要约作出了承诺,此时,原、被告双方的债务承担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三)此后,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了10万元及被告法定代表人李**向原告经理王**所出具承诺书的行为进一步证明原、被告双方的债务承担合同已经成立,并部分履行。

综上,被告代微磁公司偿还工程款债务的意思表示明确,原、被告双方的债务承担合同已经成立。被告关于其使用的厂房是向李从才租赁的等辩称,不影响原、被告之间债务承担合同的成立,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应当继续履行双方的合同。原告主张的408300元,属于已经到期的债权,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江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代江苏**限公司向原告盐城市**有限公司支付4083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00元,减半收取37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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