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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陈**、陈**、刘**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陈**诉被执行陈**、陈**、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9日作出(2014)亭新民初字第019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一、被告陈**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借款194000元并承担利息(利息计算起止时间及标准:从2012年2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二、被告陈**、刘**对被告陈**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50元,依法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陈**负担693元,被告陈**承担1982元。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陈**、陈**、刘**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按照判决书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终结,保留债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申请人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陈**、陈**、刘**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终结。经查,符合法律规定。故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亭新执字第017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随时请求本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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