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南京滋美丽人企业**限公司与被告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滋美丽人企业**限公司诉被告南京乐**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滋美丽人企业**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京滋美丽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京滋美丽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93元,减半收取2596.50元,由原告南京滋美丽人企业管理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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