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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韩**与扬州硫**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韩**、原审第三人方**、夏圣扣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5)扬邗商初字第04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扬**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谈天翔,被上诉人刘*及其与韩**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原审第三人方**、夏圣扣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遗漏案件当事人,程序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5)扬邗商初字第048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6800元,退还上诉人扬州硫**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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