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苏**阀门厂因与被上诉人闫*、吴**、原审被告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5)泉商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5)泉商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8920元,退还江苏**阀门厂。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