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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与徐州**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樊*与被告徐**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后,先由代理审判员郑*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原告樊*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工程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州**工程公司的起诉,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樊*撤回对被告徐州**工程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16元,由原告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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