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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张**与张**、张**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陆*、张**与被告张**、张**、张**、张**、张*己赡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陆*、张**共同委托代理人顾*,被告张**、张**、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张*己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陆*、张**共同诉称,两原告系夫妻关系。两原告生有五个儿子,分别为大儿子张**、二儿子张**、三儿子张**、四儿子张**、五儿子张*己。两原告现年老多病,无生活来源,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五被告每人每月各给付两原告赡养费人民币200元;2、五被告给付原告已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人民币11000元;3、五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张*乙辩称,我同意每个月给两原告200元,我也同意两原告的医疗费由我们平均负担。

被告张某丁辩称,我同意张**的意见。

被告张*戊辩称,我也同意张*乙的意见。

被告张**、张*己未进行答辩、举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两原告系夫妻关系。两原告生有五个儿子,分别为大儿子张**、二儿子张**、三儿子张**、四儿子张**、五儿子张*己。2015年由于被告张**未能尽赡养义务,兴化市**解委员会曾经对此进行了调解,但调解未果,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原告向**提交了兴化市中医院医疗费发票2张,金额合计为10657.87元。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当庭陈述及医疗费票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但赡养的具体方式及赡养费的标准应根据父母的生活需要及子女的经济承受能力而定。根据统计,我省2014年全省农村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就为11820元,现两原告要求五被告每人每月各给付赡养费200元,原告的请求明显低于上述标准,故对原告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五被告承担已支付的医疗费用11000元,因原告向**提交的医疗费票据金额为10657.87元,应认定原告实际已支付的医疗费用为10657.87元,五被告应平均负担该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张**、张**、张**、张*己从2016年1月起于每月的5日前,每人每月各给付两原告赡养费人民币200元。

二、被告张**、张**、张**、张**、张*己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每人各给付两原告医疗费人民币2131.57元。

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五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户名:江苏省**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支行,账号:10×××68,行号:103312820114)。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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