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吴**、吴*欠款纠纷一案,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现原告未能提供,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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