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刘**与被告宋**、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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