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4)玄商初字第10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吕*确认欠申请执行人**有限公司借款本息96200元,于2015年5月14日支付10000元,于2015年5月30日前支付15000元,余款(具体金额以银行结算为准)于2015年6月25日前支付。达成执行和解后,被执行人一直在履行过程中,其中5月15日还款10000元,7月10日还款5000元。因被执行人患病住院治疗,申请执行人同意其延期付款,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在履行过程中,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并同意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玄商初字第1052号民事判决书已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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