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陈**与周**、董**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陈**与被告周**、董**、阳光财产**玉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陈**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周**、董**、阳光财产**玉环支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陈**撤回对被告周**、董**、阳光财产**玉环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0元,减半收取505元,由二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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