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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诉赵**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赵**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并承诺不再就涉案房屋或拆迁补偿款向被告主张权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本案未收取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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