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赵**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并承诺不再就涉案房屋或拆迁补偿款向被告主张权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本案未收取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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