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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双**有限公司与张**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双**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5)沭民初字第006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上诉人张**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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