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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鲍胜梁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鲍**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鲍**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陈**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鲍**的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对被告鲍**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7780元减半收取389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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