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龙成**限公司、南京**限公司与南京**限公司、杨**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龙成建设工**公司(以下简称龙**司)因与被申请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畅公司)、原审被告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4)宁商终字第1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本院审查过程中,超**司与龙**司确认已于2015年2月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超**司在执行和解协议中亦未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查。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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