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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陈**与王*、陈**等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原审被告盱眙瑞**院与被申请人陈**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民法院于2014年3月12日作出的(2014)淮中民终字第0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王*申请再审称:90万元的还款责任应当由盱眙瑞**院单独承担;认定托管协议无效又判决申请人给付被申请人90万元错误。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陈**提交意见称:一、二审法院判决正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盱**医院是经盱眙县民政局核准并经盱眙县卫生局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为王*。2012年11月8日,盱**医院与陈**达成《盱**医院托管协议》,约定协议期间(2013年2月8日-2023年2月7日)将经营权(除康**)交给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财务方面服从盱**医院管理等。后双方产生矛盾。2013年5月5日双方进行结算。王*和盱**医院承诺:盱**医院欠陈**在瑞**院的投资款90万元于2013年7月1日前付清,如逾期不还,每天按90万元的3%利息付给陈**。

2013年8月,陈**向盱**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盱眙瑞**院和王*承担违约责任。

2013年12月2日,盱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盱民初字第1485号民事判决:盱**医院、王*给付陈**90万元。

盱**医院、王*不服,提出上诉。淮安**民法院于2014年3月12日作出(2014)淮中民终字第023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盱**医院托管协议》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应属无效。但协议无效并不影响双方清算的效力。盱**医院系王*私人开办的医疗机构,一审庭审中王*亦认可医院和个人是一样的,同时王*在承诺书上签名并捺印,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一、二审法院判处盱**医院、王*承担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王*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耿<spanstyle="font-size:15pt;line-height:25pt;">勇</span>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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