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诉被告江苏恒**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马**承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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