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蒋**与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蒋**诉被告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的委托代理人水燕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经本院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蒋**诉称,被告因经营需要于2014年5月8日从原告处借款100000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履行还款付息的义务,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孟**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孟*杰系原告蒋**的侄女婿。2013年上半年,被告因投资需要向案外人王**借款10万元,原告与王**系朋友关系,应王**的要求,由原告向王**出具一张10万元的借条,被告再向原告出具一张10万元的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借款到期后,被告孟*杰无力偿还10万元借款,经与原告协商,原告向王**归还了该笔借款。2014年5月8日,被告将2013年出具给原告的10万元借条收回,重新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该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蒋**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借款人:孟*杰2014年5月8日”。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未果,遂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条载卷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予以确认,与原告之间形成借贷关系,其应当予以归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孟*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蒋**借款1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900元,由被告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政局,开户行:淮安**城中支行,账号:34×××54)。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