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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陈**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陈**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为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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