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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中国**限公司与苏州市吴**产经营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呈*(中国**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吴中区光福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审理中,本院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书面告知原告呈*(中国**限公司补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545元,然原告呈*(中国**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上述费用。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10273元,由原告呈*(中国**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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