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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有限公司与江阴**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苏州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江阴**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江阴**限公司的起诉系其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州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20元减半收取2210元、财产保全费1570元,合计3780元(苏州市**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苏州市**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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