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工商**常熟支行与徐**、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中国工商**常熟支行与徐**、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常**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4)熟商初字第0132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徐**、陆**归还中国工商**常熟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98754.57元及计算至2014年8月21日的利息人民币9963.56元,并支付自2014年8月22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二、徐**、陆**支付中国工商**常熟支行律师费人民币29255元;上述第一、二项款项由徐**、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中国工商**常熟支行指定帐号;或汇入江苏省常**民法院,开户行:中**行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73×××17);三、中国工商**常熟支行有权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徐**、陆**抵押的常熟市支塘镇支川路3号东方瑞景花园5幢206房屋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案债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15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387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9025元,由徐**、陆**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除被本院(2014)熟执字第01858号案件处置的款项外,本院通过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方便执行的银行存款。向常熟**理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徐**、陆**所有的房屋有位于常熟市金山苑三区20幢301室,因该房屋由另案首封,故本案目前暂无法处置;发现被执行人徐**、陆**所有的房屋有位于常熟市支塘镇支川路3号东方瑞景花园5幢206室,因该房屋目前有人居住,故本案目前暂不便处置;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房屋。向常熟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徐**、陆**名下的车辆。此外,本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646998.13元、支付自2014年8月22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暂无法处置的和不便处置的房屋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常熟市人民法院(2014)熟商初字第013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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