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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金**限公司与郑**、刘**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江苏金**限公司诉被告郑**、刘**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受理。被告郑**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2015)熟海商初字第00143号民事裁定,驳回郑**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许**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金**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江苏金**限公司诉称: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原告为其代偿的银行贷款本息人民币379907.87元,并按照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5年9月16日起至归还之日止的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郑**、刘**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郑**与被告刘*英系夫妻关系。2011年6月23日,中国农业**常熟市支行与被告郑**、原告江**有限公司签订金穗贷记卡大额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由被告郑**向中国农业**常熟市支行借款63万元,分期还款期数为24期,手续费费率7.5%,由原告江**有限公司为该贷记卡透支借款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每期账单到期还款日起三年。2011年6月23日,被告刘*英与郑**签订家庭财产连带担保责任承诺书,愿以家庭财产对该笔贷款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由于被告郑**、刘*英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原告于2013年7月至2014年3月代偿本息265275.45元,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金**于2012年8月至12月代偿本息132304.94元,袁**于2013年2月7日、5月10日代偿本息82327.48元,总计人民币479907.87元。金**、袁**均表示自己是代表江苏金**限公司为郑**、刘*英代偿的本息。后被告郑**归还原告代偿款人民币100000元,余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郑**、刘*英至今未履行还款责任。原告催讨未果而诉讼来院。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户籍资料、担保借款合同、结婚证、交易明细、中国农业**常熟分公司的代偿证明、情况说明、家庭财产连带担保责任承诺书、委托付款说明、转账凭证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国农业**常熟市支行与被告郑**、原告江**有限公司签订金穗贷记卡大额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郑**向中国农业**常熟市支行借款后应当依约承担还款付息之义务。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确认被告郑**向中国农业**常熟市支行借款63万元的事实,至2014年3月17日原告为被告郑**向中国农业**常熟市支行代偿借款本息479907.87元。后被告郑**归还原告代偿款1000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郑**归还原告代偿的借款本息379907.87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郑**按照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5年9月16日起至归还之日止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刘**与被告郑**系夫妻关系,该债务系郑**、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且二被告在2011年6月23日签订了家庭财产连带担保责任承诺书,愿以家庭财产对该笔贷款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故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被告郑**、刘**共同偿还。被告郑**、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抗辩的权利,并承担由此可能引起的不利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郑**、刘**归还原告江苏金**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379907.87元,并按照中**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支付自2015年9月16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79)。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500元,保全费2420元,合计人民币5920元,由被告郑**、刘**负担(被告负担的诉讼费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本院不再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福路支行,帐号:1076)。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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