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工商**常熟支行与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中国工商**常熟支行与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常**民法院作出的(2015)熟商初字第0027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生效裁判:一、张**支付中国工商**常熟支行借款本金195万元及利息、罚息、复*(计算至2014年10月21日的利息计40059.98元,自2014年10月22日起至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日止,按《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复*)。二、张**偿付中国工商**常熟支行律师费71450元。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三、如张**未能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则第三人常熟服**限公司有权对张**承租的位于常熟**业中心鞋城区3018、3018-1号商铺的承租权(包括优先续租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中国工商**常熟支行有权就上述所得款项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1711元,由张**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向常熟**理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有房产;经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省内各大银行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根据本案生效法律文书,常熟服**限公司对常熟**业中心鞋城区3018、3018-1号商铺的承租权(包括优先续租权)进行了拍卖,扣除相关费用,申请执行人得款人民币418607.24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1666324.74元及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熟商初字第002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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