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工商**常熟支行与吴**、应伟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中国工商**常熟支行与吴**、应伟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熟商初字第009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吴**、应伟珍归还中国工商**常熟支行借款本金520212.57元,支付自2014年4月2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支付律师费26157元及诉讼费4697元。中国工商**常熟支行有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吴**、应伟珍抵押的位于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东南大道28号森*公寓2幢1701室房屋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案所涉债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立案受理。

本院查明

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本院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为本案债务设置抵押的位于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东南大道28号森*公寓2幢1701室房屋一套(含不可移动之装修),现正在拍卖过程中,处置尚待时日。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并无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本案拍卖过程较长,房屋的处置尚待时日的实际情况,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拍卖材料、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除正在依法拍卖的房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房屋的处置尚待时日,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熟商初字第009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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