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工商**常熟支行与应春珍、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常熟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应春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作出的(2015)熟商初字第0030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执行人张**、应春珍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常熟支行借款本金125万元及利息、罚息、复*(计算至2014年10月21日止的利息计8405.76元,自2014年10月22日起至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日止的按《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复*)。二、被执行人张**、应春珍偿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常熟支行律师费50450元。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三、如被执行人张**、应春珍未能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则第三人常熟服**限公司有权对被执行人张**承租的位于常熟**装中心三楼3-210号商辅的承租权(包括优先续租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常熟支行有权就上述所得款项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8355元,由被执行人张**、应春珍共同负担。之后张**承租的位于常熟**装中心三楼3-210号商铺的承租权(包括优先续租权)由常熟服**限公司处置完毕,申请执行人受偿717224元。余款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执行到位676981.90元及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熟商初字第003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