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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华东与蒋**、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华东与被告蒋**、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华东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蒋**、李**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潘华东申请撤回对蒋**、李**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华东撤回对蒋**、李**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3959元(其中案件受理费2289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670元)由原告潘华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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