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曹**诉被告宿迁**子镇医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及其委托代理人朱**、王*,被告宿迁**子镇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现查明,被告宿迁市宿城区埠子镇医院涉嫌非法集资类刑事犯罪,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924元,退还原告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