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童**与被告苏州**有限公司、任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童**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童**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285元,由原告童**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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