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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与被告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张**,被告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朱*甲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女朱*乙,××××年××月××日生育一女朱*丙。原被告结婚期间夫妻感情尚可,直到2013年10月,被告经常不回家,原告发现其在外有其他女人,且被告也对此予以承认,直到2014年7月,被告回家过一次,后至今未归。原被告分居期间,夫妻关系没有丝毫改善,被告的行为导致婚姻关系难以持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已经失去了与被告共同生活的信心。原告现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双方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两孩子均由原告抚养,并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周*辩称,其不同意离婚,即使离婚,其认为要有一个小孩由其直接抚养教育,且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朱**与周*于2004年左右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朱**,××××年××月××日生育一女朱某丙。婚初感情尚可,后因琐事发生矛盾,现朱**认为双方夫妻感确破裂,要求与周*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双方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户口本及原被告双方的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双方经过一定的了解才结婚,现双方结婚十余年,且双方育有两个女儿,有共同沟通的纽带,故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现原告仅以被告常年不回家、对小孩不管不问等理由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双方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树立正确的家庭观和婚姻观,多从家庭的发展及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互相体谅,加强沟通,消除隔阂,双方和好是有可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朱**与被告周*离婚。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按照**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民法院,账户:10×××76,开户行:中国农**福路支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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