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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市振*复合面料厂与苏州聚**有限公司、房书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振*复合面料厂与被告苏**技有限公司、房书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市振*复合面料厂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江市振*复合面料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9元,诉讼保全费730元,合计1539元,由原告吴江市振*复合面料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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