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振*复合面料厂与被告苏**技有限公司、房书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市振*复合面料厂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江市振*复合面料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9元,诉讼保全费730元,合计1539元,由原告吴江市振*复合面料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南通英**限公司与江苏省新**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再审申请人陈**与被申请人南京市玄**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原告钱*与被告南京博**限责任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吴**与赵**、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童**与苏州伟**有限公司、任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苏州塞**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伍**与张**、宜兴市**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童**与苏州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与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程*与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