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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德**有限公司与安徽广**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广德**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广**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广**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0元,减半收取940元,由原告广**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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