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广德**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广**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广**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0元,减半收取940元,由原告广**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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