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京溧**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溧水开发区管委会)因与被上诉人南京俊**限公司(以下简称俊**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5)溧商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5)溧商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退还上诉人南京溧**理委员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