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南京溧水经济开**鹏彩色包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京溧**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溧水开发区管委会)因与被上诉人南京俊**限公司(以下简称俊**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5)溧商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5)溧商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退还上诉人南京溧**理委员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