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亓莹峰工程款保全裁定书

案件描述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江苏国**有限公司、河南省地奥园**限公司在沛**委员会的工程款100万元。

二、查封申请人亓**提供的担保财产:即登记在周**名下的位于沛**家园的6-2-101室(合同号:PX07275)房屋一套。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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