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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国清与吴江嘉**限公司、吴江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调解)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计国清与被告吴江嘉**限公司、吴江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的(2014)吴江盛民初字第00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明确:一、被告吴江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计国清借款本金13649429元,并支付利息(按照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3年6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于2014年2月20日前履行;二、被告吴江嘉**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江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660元,由被告吴江嘉**限公司承担,被告吴江嘉**限公司负担部分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回,由被告吴江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0日前交付原告。至期,因被告吴江嘉**有限公司、吴江嘉**限公司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权利人计国清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5897997.64元,执行费用83298元。因吴江嘉**有限公司、吴江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在本院有众多执行案件。其中涉及吴江嘉**有限公司系列案件标的87830354.68元,涉及吴江嘉**限公司系列案件标的105988350.02元,本院决定合并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二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二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且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或线索。本院(2013)吴江执字第4000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江苏吴江**有限公司平望支行(下称农商行平望支行)向本院提交了被执行人吴江嘉**限公司用登记在其名下位于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联丰村318国道南侧的房地产(房产证号:吴**平望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吴*用(XXXX)第XXXX号)抵押给申请人农商行平望支行的房产、土地权属登记材料。本院(2014)吴江执字第1207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吴江分行(下称建**分行)向本院提交了被执行人吴江嘉**限公司用登记在其名下位于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平望大桥南开发区的房地产(房产证号:吴**平望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吴*用(XXXX)第XXXX号)抵押给申请执行人建**分行的房产、土地权属登记材料。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吴江嘉**有限公司与吴江嘉**限公司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杨**。吴江嘉**有限公司租赁吴江嘉**限公司名下位于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联丰村318国道南侧的房地产开设经营汽车4S店。被执行人吴江嘉**限公司名下位于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大桥南开发区的房地产已租赁给案外人开设经营服装厂,房屋租赁期限为5年(自2011年7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0日止)。另查明,吴江嘉**有限公司因债务累累已处于停产关闭状态,其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下落不明,不知去向。根据以上实际情况,本院于2013年11月29日委托江苏苏**询有限公司、苏州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吴江嘉**限公司名下位于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联丰村318国道南侧的房地产以及租赁吴江嘉**限公司房地产开设经营汽车4S店的被执行人吴江嘉**有限公司所有的汽车配件备品、专用设备、办公设备及家具、车牌号为苏E×××××汽车、苏E×××××汽车(以下简称设备物品及车辆)进行评估。同日,本院委托苏州天**估有限公司、苏州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吴江嘉**限公司名下位于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大桥南开发区的房地产及配变电设备进行评估。2013年12月8日苏州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评估报告二份,其中吴江嘉**有限公司所有的设备物品及车辆评估价格为1749190元;吴江嘉**限公司所有的配变电设备评估价格为109600元。2013年12月9日,江苏苏**询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评估报告一份,吴江嘉**限公司名下位于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联丰村318国道南侧房地产评估价格为21799900元。同日,苏州天**估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评估报告一份,吴江市**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苏州市吴江区平望大桥南开发区的房地产评估价格为2983100元。本院将评估结果告知本案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执行人对上述二处房地产、配变电设备、设备物品及车辆的评估结果没有提出异议。被执行人委托代理人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交了资产评估异议书,对吴江嘉**限公司名下二处房地产的评估价格提出异议,又提出设备物品中存在遗漏评估的现象。本院于2013年12月19日将苏州天**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回复函、江苏苏**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对吴江嘉**限公司《苏房地估字(2013)吴鉴第007号》司法鉴定报告异议的答复送达被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同时,本院委托苏州嘉**限公司再次进入现场对吴江嘉**有限公司漏评资产进行盘点、勘查。经过现场勘查、核对,上述设备物品及车辆补充修正后的评估价格为1858430元。执行中,案外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经本院组成合议庭召开异议听证,确认评估报告中4台机器设备(评估价格共计28028元)为异议人所有,评估报告中涉及2辆无牌汽车(评估价格共计88750元)涉及相关问题不能拍卖,应从评估价格中扣除。上述设备物品及车辆评估价格1858430元,扣除确认为异议人所有的4台机器设备28028元、2辆无牌汽车88750元后评估价为1741652元。本院于2014年2月24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f.taobao.com)发布了吴江嘉**限公司位于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联丰村318国道南侧房地产评估价为2179.99万元及吴江嘉**有限公司所有的设备物品及车辆评估价为1741652元,以总评估价2354.16万元为底价进行拍卖的公告信息;同时发布了吴江嘉**限公司位于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平望大桥南开发区房地产评估价为298.31万元,配变电设备评估价为109600元,以总评估价309.27万元为底价进行拍卖的公告信息。2014年3月11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的竞拍活动中,被执行人吴江嘉**限公司名下位于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联丰村318国道南侧的房地产及吴江嘉**有限公司所有的设备物品及车辆,由买受人苏州广**有限公司以2354.16万元竞得;被执行人吴江嘉**限公司名下位于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平望大桥南开发区的房地产及配变电设备,由买受人江苏金**限公司以649.27万元竞得。本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吴江嘉**有限公司、吴江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依法裁定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吴江嘉**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保证金共计83690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吴江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至此,吴江嘉**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中,拍卖吴江嘉**有限公司所有的设备物品及车辆得款1741652元,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保证金836900元,共执行到位2578552元。吴江嘉**有限公司系列案件总标的87830354.68元,总执行费753586元,总执行费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2578552元收取28185元,扣除退还总诉讼费41627元,扣除执行费28185元,扣除优先支付工人工资款393320元,剩2115420元参与分配。吴江嘉**有限公司系列案件比例分配2115420/87830354.68=2.40%,本案分配得款380000元。吴江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中,拍卖吴江嘉**限公司位于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联丰村318国道南侧的房地产得款21799948元,拍卖吴江嘉**限公司位于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平望大桥南开发区的房地产得款6492700元,共执行到位28292648元。吴江**限公司系列案件总标的105988350.02元,总执行费922601元,总执行费按实际执行到位28292648元收取95692元,扣除吴江农商行抵押优先款本金11400000元,评估费88610元,诉讼费45833元,利息538400元,扣除建设银行抵押优先款本金2699072.5元,诉讼费24993元,利息70176元,扣除执行费95692元,扣除退还总诉讼费545732.5元,剩12784139元参与分配。吴江嘉**限公司系列案件分配比例12784139/105988350.02=12.06%,本案分配得款1909500元,退还本案诉讼费64660元,本案共计分配得款(含诉讼费、嘉*、嘉**公司按比例受偿款)2354160元。本院于2014年7月2日通知相关当事人召开了债权人会议,介绍了执行情况及以上分配方案,相关当事人均同意此方案,对未受偿部分,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目前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日后发现被执行人的有效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将执行款2354160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江苏苏**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苏州天**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苏州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补充报告、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拍卖通知、网络司法拍卖公告、拍卖成交确认书、收款凭证、债权人会议笔录、意见书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吴江嘉诚**公司银行存款、保证金836900元至法院帐户,依法对被执行人吴江嘉**有限公司所有的设备物品及车辆进行评估、拍卖,拍卖得款1741652元;依法对被执行人吴江嘉**限公司名下的二处房地产进行评估、拍卖,拍卖得款28292648元。在扣除相关优先款项、费用后,本案依法参与分配,共计得款2354160元(含退还诉讼费64660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了所有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在本院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后,表示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吴江盛民初字第0059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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