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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与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宋**诉被告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刘**进行审理,原告宋**、被告聂**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宋**诉称,2014年9月14日,被告让原告到戚源合作社存款,并保证不会有问题,利息高收益大,原告就从其它银行取出15000元并存入该合作社,现该存款到期无法取出,故起诉请求判决被告归还欠款15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聂**辩称,1、被告系涟水县梁岔镇戚源专业合作社雇佣工作人员,吸收原告存款系职务行为。2、该合作社负责人陈*及本案被告聂**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经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不属于民间借贷的受案范围。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涟水县梁岔镇戚源现代农业植物种植专业合作社负责人系陈*,本案被告聂**该合作社经理,目前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陈*及本案被告聂**均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4年9月14日,原告将存款15000存入涟水县梁岔镇戚源现代农业植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后到期无法取出,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聂**归还该存款。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并有原告提交的合作凭证、被告提交的取保候审决定书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及戚源合作社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已经由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原被告之间不是民事法律关系,不符合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元退还原告宋**。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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