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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光大国际**总公司与被上诉人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光大国际**总公司(以下简称光**司)因与被上诉人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5)六*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5)六*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预收案件受理费15150元,本院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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