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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诉张**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张**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代理人包敬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原告与被告儿子张**同学关系,2012年被告儿子告诉原告,被告在非洲有公司,让原告一同去打工。2012年7月21日,原告与被告及其儿子三人一起前往非洲,一直干到2013年9月27日,共欠原告工资10万元。被告于2013年9月27日向原告出具欠据一张,并承诺2014年春节给付,但被告并未给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拖欠原告的工资10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原告跟随被告前往莫桑比克打工,2013年9月27日原告回国,当日,被告张**向原告出具欠据一张,载明“今欠王**工资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正(100000)张**2013年9月27日”。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此款未果,遂向法院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2013年9月2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工资款10万元的欠据一张,该款至今未支付原告,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付工资款1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欠付工资款10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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