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承丽与常州贝**有限公司人事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承丽与常州贝**有限公司工伤纠纷一案,常州市武**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常武劳人仲案字(2015)第550号仲裁裁决书,依据该裁决书: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常州贝**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承丽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3697.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74727.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9705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8380.4元、鉴定费40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5760元、伙食补助费1920元,合计304590元。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

本院查明

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常州贝**有限公司因不服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该仲裁裁决并未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生效是申请执行的法定条件之一,而在本案中,该仲裁裁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故本案应当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执行人承*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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