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扬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79元减半收取6389.5元,由原告扬州**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徐州市**所有限公司与铜山县**队财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袁**、汤超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汤*与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高**与徐州日**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与被告徐州市美的新城房地**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徐州日**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扬州市**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南通**制管厂与江苏华**有限公司、徐**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扬州**有限公司与泰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扬州市**造有限公司与江苏鼎**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