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某公司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扬州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160减半收取7080元,由原告扬州某公司负担,本院准其免交,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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