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华融资**苏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司)与被告扬州**限公司、扬州海**限公司、江苏**限公司、江苏海**有限公司、扬州市**有限公司、江苏苏**限公司、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对被告扬州市**有限公司等名下的房地产采取了保全措施。扬州市**有限公司对此提出执行异议。本案在审查过程中,扬州市**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人申请撤回异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异议人扬州市江都沿江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